- 索 引 号:QZ00134-3300-2026-00176
- 备注/文号:泉环评〔2026〕表50号
- 发布机构:免费观看日本av女优无码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8-26
福建省南安华俊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厦门昱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福建省南安华俊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年增产改性沥青20万吨、水泥稳定层5万吨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该扩建项目位于南安市扶茂工业园,在现有厂区北侧新增占地面积19603平方米、本工程新增建设规模为年产改性沥青20万吨、水泥稳定层5万吨。本工程建成后,全厂总规模为年产商品混凝土70万立方、干粉砂浆20万立方、改性沥青20万吨和水泥稳定层5万吨。产品方案、项目组成、主要生产设备等具体建设内容以《报告表》核定为准。本项目的改性沥青和水泥稳定层将用于开发区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现场勘察意见及专家审查意见,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泉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你公司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境管理,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环境管理。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科学安排施工进度、时序,控制施工范围,有效控制施工期间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规划、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要求。严格控制用地范围,不得超出核定的地界范围;工程建设如涉及其他部门审批管理要求的,应按有关程序及时间节点完成手续报批。
(二)水污染防治。项目车辆清洗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NH3-N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级标准)后,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南安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达标排放。
(三)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废气处理效率、排气筒高度等须达到《报告表》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项目全厂采用全封闭一体化厂房结构,生产线、料仓、堆场等均设置在密闭车间内,仅设置人员及车辆出入口。砂石料仓为密闭式并在仓顶布设喷雾抑尘装置;矿粉、水泥均采用密闭储罐储存并在仓顶配套脉冲袋式除尘设施;废旧沥青混凝土堆场设置喷雾抑尘装置,骨料输送带两侧加装围挡并在上方配套喷雾抑尘装置,水泥稳定层搅拌及粉料投料口采用密闭结构设计,搅拌楼顶部设置袋式除尘器对粉尘进行拦截。废旧沥青混凝土破碎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4米高的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废旧沥青混凝土烘干废气及燃烧器燃烧废气、沥青卸料及储罐加热废气、搅拌及出料废气经“电捕焦油+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4米高的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骨料烘干筛分废气及燃烧器燃烧废气经“旋风除尘+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4米高的排气筒(DA003)达标排放。
燃烧器燃烧废气、烘干筛分粉尘排放参照执行《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中鼓励的排放标准限值。沥青烟、苯并[a]芘、破碎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表2二级标准限值,其中排气筒高度未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排放速率限值严格50%执行。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的表1其他行业标准限值。臭气浓度从严参照执行上海市《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标准限值,待后续国家恶臭标准更新或福建省地方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1-2013)表3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沥青烟、苯并[a]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企业边界监控点从严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3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标准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排放限值。臭气浓度从严参照执行上海市《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3标准限值,待后续国家恶臭标准更新或福建省地方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四)噪声污染防治。项目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降噪措施,并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最大程度降低噪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固废“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类固废的收集、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防止发生二次污染。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规定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贮存能力、面积等应与产生量相匹配,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并做好防风、防雨、防晒、防流失、防渗漏等工作。危险废物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妥善处置,同时执行危废处置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六)根据《报告表》结论,项目建成后,全厂环境防护距离为本项目生产区外延100m以及现有工程生产区外延50m的包络范围。你公司应协助地方政府做好防护距离规划控制工作,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环境保护目标。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一)《报告表》核定的污染物新增排放总量为:SO2:0.323吨/年,NOx:0.485吨/年。项目不属于实行总量倍量调剂的主要排污行业,位于省级工业园区内,不处于城市建成区;根据总量指标倍量交易的相关规定,项目新增的SO2、NOx总量指标均按1倍交易,即需申购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为SO2:0.323吨/年、NOx:0.485吨/年。如符合《泉州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规定》条件,你公司可向泉州排污权储备和技术中心申请协议出让政府储备排污权。在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时提交有效的交易凭证,并在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相关信息,未落实到位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二)《报告表》核定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为0.308吨/年,实行1.2倍削减替代(即0.3696吨/年),从福建省高品科技管材有限公司减排量中调剂0.3696吨/年。
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排放总量:SO2:0.323吨/年,NOx:0.485吨/年,VOCs:0.308吨/年。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六、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后,若工艺、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后续项目若涉及国家、福建省地方相关行业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等更新、替代的,从其规定。
七、我局委托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组织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由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一个月内,将批复后的环评文件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现场勘察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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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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